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公告,明確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對今年第四季度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有關新老政策銜接作出規定。同時,稅務總局還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稅務部門要繼續利用信息化手段對企業申報情況加強監測,及時篩查應享受未享受稅收優惠等異常情況,確保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應享盡享。
繼今年2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將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范圍由10萬元調整為20萬元后,8月19日,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將減半征稅范圍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9月2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通知,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范圍擴大到30萬元后具體稅收政策規定。
稅務總局表示,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
按照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額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同時,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需要到稅務機關專門辦理任何手續,可以采取自行申報方法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年度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介于20萬元至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并非今年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都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稅務總局解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是一個年度性稅種,由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新優惠政策從今年10月1日起執行,這意味著小微企業所得稅新的優惠政策適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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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小微企業減半征收所得稅范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