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重述是指對前期財務報告差錯進行更正的行為。財務重述通常會表明公司的財務報告信息可能存在一定的問題。現有研究表明。進行財務重述的公司有可能會面臨公司形象受損、企業和股東價值遭受損失、未來融資成本提高、法律訴訟風險加大等不良后果。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要求企業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并在附注中披露前期差錯更正的相關信息。這屬于一種事后補救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給投資者等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信息,從而幫助他們做出經濟決策。然而,這一目標似乎并未能很好的實現。近年來,上市公司的財務重述行為比較嚴重,投資者因此而遭受損失的現象并不少見,無論這些差錯是有意的還是無意的。
過多的財務重述勢必會使財務報告的可信度降低,進而對資本市場產生不利影響。社會中的制度是相互關聯的,一種制度安排是否有效,不僅取決于該制度本身設計的合理性,還取決于與其相關的其他制度安排。因此,有必要分析財務重述的制度環境,從而為財務重述行為的規范提供些許建議。
財務重述的制度環境具體來說主要包括法律環境、經濟環境、政府監管、社會監督和內部控制環境等,其中,法律環境、經濟環境和政府監管對財務重述這一制度的有效性具有重要影響。
一、法律環境
法律環境是財務重述的重要制度環境之一。《企業會計準則》、證監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和《上市公司披露管理辦法》等都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對前期的財務報告差錯進行更正并披露。然而,一項糾錯機制的有效實施還必須依賴于對錯誤行為的懲罰機制,如果沒有對錯誤行為進行懲罰的嚴厲法律環境,就有可能會出現“屢錯屢改”的現象。不對錯誤行為進行懲罰或懲罰力度過輕,就相當于給上市公司犯錯形成一個較為寬松的法律環境。這就可能會使得上市公司控制錯誤的意識不強,從而使得財務報告經常出現錯誤,財務重述也就不斷發生。
有些上市公司管理層還可能會借助這寬松的法律環境進行利潤操縱等有助于管理層自身利益的行為。但是,如果有一個比較嚴格的錯誤行為懲罰機制,上市公司犯錯成本或違規成本就會提高,控制錯誤的意識也就相對會加強,從而能減少錯誤和財務重述的發生。我國現行《刑法》、《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對于上市公司虛假性陳述、誤導性陳述等信息披露行為的懲罰力度較輕,執法也不夠嚴格。相關的處罰以經濟處罰為主,而且是以單位處罰為主,對于進行違規信息披露的責任人的處罰力度較輕,對于因上市公司違規信息披露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相關法律法規對其利益的保護程度則比較低。訴訟難、索賠難是投資者面臨的普遍難題。在這樣的法律環境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違規成本低,控制錯誤的意識不高,財務報告出現錯誤的可能性相應就會有所提高,財務重述頻繁發生也就難以避免。
二、經濟環境
資本市場是上市公司融資的重要場所,資本市場的運行和發展都會影響到上市公司的行為。無論是在上市公司有融資需求時還是成功融資后,投資者和分析師等都對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有著較高的預期,而企業的發展除了受自身因素影響外還受制于行業、國家乃至全球經濟的影響,其盈利有可能會達不到投資者和分析師的預期。因此,為了迎合投資者和分析師的預期并保持持續盈余增長,上市公司可能會采用各種手段進行盈余管理,而財務重述則可能是其盈余管理的手段之一。周曉蘇等(2011)研究發現,先前高報盈余而導致財務重述的公司有著明顯的盈余管理動機。其重述期的業績要顯著低于重述前期。由于我國的投資者、分析師等比較關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的信息。而對臨時公告、補充公告等關注度不夠。這就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可能會將一些重大的不利信息故意在年報中隱去或出錯,然后再選擇合適的時機或被監管部門詢問后以更正公告或補充公告的方式來反映或糾正。從而使得這些不利信息對上市公司的負面影響程度降到最低。盡管我國資本市場已經建立了二十一年,但是與國外成熟的資本市場相比,中國資本市場在許多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市場總體結構失衡、市場運作規范性不夠、市場有效性不足、市場約束機制較弱等等。在這種情況下,財務報告的錯報行為被發現和被懲罰的概率相對較低。市場對財務重述行為反映也不夠有效,這一系列的問題使得不少上市公司產生了一定的投機心態,財務報告因而不斷出現有意或無意的錯誤,進而引發了頻繁的財務重述行為。此外,資本市場的不成熟也體現在投資者的投機行為上,不少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是為了短期獲利,只要股票價格能上漲,企業的真實業績如何并不在意,因此即使使是ST公司也能獲得眾多投資者的追捧。這就可能會進一步促使公司降低對信息披露質量的重視程度,財務重述也就難以避免。
三、政府監管
市場力量和政府監管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動力,也是信息披露質量的決定性因素。當資本市場對信息披露行為的約束和監督作用不大時,政府監管就起到極為關鍵的作用。由于政府具有權威性,因此政府的監管措施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具有一定的約束作用。
現有研究表明,我國政府部門對信息披露的一系列監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發揮相應的作用,達到保證信息披露質量、完善市場機制的目的。但是,我國的政府監管還存在著監管不足的問題。作為資本市場的監管者,中國證監會理應嚴格制定和執行監管措施。但是,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多為國有企業,作為政府職能部門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在進行監管時還要顧及國家和地方的經濟發展以及國有企業本身的改革與發展。而上市公司通常又是當地的重要經濟支柱。其上市指標與地方政府的業績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此,當公司進行IPO或被摘牌時,一些地方政府官員在上市公司的虛假信息披露行為中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包庇或支持行為,在涉及多方利益的情況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可能就相對會比較保守。此外,由于政府監管是需要成本的,而政府的精力和成本是有限的。因此,政府通常只對那些影響特別嚴重的財務重述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而對于大多數的財務重述行為則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當上市公司預見到諸如輸入錯誤等一些常見的原因引起的財務重述行為不會受到處罰時,無論是從節約成本考慮還是從內部控制設計考慮,上市公司很可能會忽視這些錯誤。從而頻繁出現將“元”錄入為“萬元”等類似的低級錯誤。而對小錯誤的忽視有可能會使相關人員麻痹大意,從而出現性質嚴重的錯誤。
四、社會監督
注冊會計師、媒體等社會監督是上市公司財務重述行為不可忽視的制度環境。作為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質量的重要把關者,注冊會計師通過嚴格執行審計程序能對財務報告本身的重大錯誤或遺漏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財務重述行為的發生。
避免投資者被低質量的會計信息所誤導。但是,如果注冊會計師與上市公司同流合污或不嚴格執行審計程序,那么就很難起到相應的監督作用。現有研究表明,新審計準則實施以來,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有所提高。這說明當前注冊會計師還是能對財務重述行為發揮一定的監督作用。當然,一些進行財務重述的上市公司。其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本身并沒有重大的錯誤或遺漏,而只是在披露過程中發生有意或無意的錯誤。例如輸入錯誤、漏登某些信息等,這種類型的財務重述,注冊會計師是難以進行監督的。媒體對、上市公司的監督是法律約束、市場和政府監管這三種制度安排的重要補充。雖然媒體沒有法律和政府的權威,但是媒體對上市公司財務重述行為的報道能引起投資者等眾多信息使用者的關注,一方面提醒投資者注意投資這些上市公司的風險,另一方面還能促動監管者對那些涉嫌違規的上市公司進行相關調查,從而對上市公司財務重述行為起到有效的監督。
五、內部控制環境
如果說法律環境、經濟環境、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是財務重述行為存在的宏觀制度環境。那么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環境就是其財務重述行為的微觀制度環境,內部控制是企業保護自身資產安全完整,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實現經營管理目標等目的的一項制度安排。而內部控制環境不僅影響內部控制的建立,還會直接影響內部控制實施的效果。誠實守信的管理層,勝任能力和責任心強的會計人員,盡職盡責的審計委員會等都能大大提高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相反,如果管理層本身就存在弄虛作假、投機取巧的心理,就有可能會產生虛假信息披露的動機;會計人員工作能力較低、責任心不強則會提高會計信息出錯的概率;審計委員會的疏忽則降低發現錯報、漏報和財務舞弊的可能性,從而導致財務報告出現錯誤.進而引發財務重述行為。
實際上,進行財務重述的上市公司在對其行為解釋時,所引用的原因大部分都是“工作人員疏忽”,這說明上市公司本身也認為內部控制環境會直接影響其財務重述行為。
無論是基于盈余操縱等目的的財務重述行為,還是頻繁的低級錯誤引發的財務重述行為,都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不利于資本市場的發展。由于財務重述行為還受到法律環境、經濟環境、政府監管等制度安排的影響,因此,應結合相關制度環境對財務重述行為進行規范管理。首先,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高管等相關人員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陳述的懲罰力度。加大對注冊會計師違法行為的懲罰,建立完善的民亭賠償機制,從而增加上市公司進行財務重述的成本,保障信息披露質量,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其次,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的結構和運行機制,加強政府對財務重述行為的監管。基于成本效益的考慮。政府可以對性質嚴重的財務重述行為進行重點監管,對其他財務重述行為則采用適當監管的方式進行管理,例如政府可以通過在網站等平臺發布上市公司財務重述情況匯總表。將財務重述的次數等統計數據進行公布。通過結合社會監督來約束低級錯誤的頻繁發生,對于財務重述過于頻繁的上市公司可以在相應范圍內通報。最后,推動上市公司對內部控制環境進行改善,加強相關人員的工作勝任能力和責任心。明確相關人員的責任和權利,通過工資獎懲、職位晉升等合理的人力資源政策來鼓勵認真工作、懲罰工作失誤,從而在最大程度上減少財務報告的錯誤或遺漏尤其是低級的錯誤和遺漏,進而減少財務重述行為發生的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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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財務重述的制度環境